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设备,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