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九条有效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