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村,户口未迁出的;(二)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三)经政府组织调庄移民并迁入户口的;(四)在大中专院校学习迁出户口的;(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