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发包方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