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依托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储备和发布流转信息,集中办理流转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