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条有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发包方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