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九条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牧户,也可以是其他依法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