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八条有效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牧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