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预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