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二十条有效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代耕一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连续二年闲置、荒芜承包耕地的,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