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九条有效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可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申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