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土地的;

(二)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政府组织调庄的迁出农牧户,在迁入地落户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五)承包的土地被全部依法征收或者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