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一)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收或者占用的;(二)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四)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