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六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个别调整承包土地:(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