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下列土地应当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个别调整承包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