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三条有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部分死亡、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兵役及劳动教养、服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