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四条有效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