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获取合法收益;(三)依法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政策优惠和有关的补贴、补偿等;(六)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