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获取合法收益;

(三)依法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

(五)享受政策优惠和有关的补贴、补偿等;

(六)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