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回。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