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九条已废止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特许经营者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因不可抗力,特许经营无法正常运营时,特许经营者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