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八条已废止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变更协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