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林业环保、农牧科技、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草原、林地、湿地、河流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依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草原、林地、湿地、河道从事开垦、采矿、采砂、采石、揭取草皮、取土、采集泥炭、毁林的行为;

(二)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三)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违法征占用草原和违反草原防火管理工作的行为;

(四)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行为;

(五)向草原、林地、湿地、河道等随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的行为;

(六)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的行为;

(七)毁损、移动草原、林地、湿地、河道保护设施设备和界桩、标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