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发生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