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发展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加强草原和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科学利用草原和湿地资源,提高植被覆盖率,发展生态畜牧业,恢复巩固草原、湿地生态功能,保持草原和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生态功能退化。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