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管控制度,落实好红线勘界划定工作。按照自治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重要生态功能保育、资源集约激励和环境质量约束。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