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农牧科技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规划。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采挖野生动植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许可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