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第七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地面水域状况和使用功能对本市水域进行分类,确定地表水体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各水域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