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