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实验室废液单独收集,并依法进行安全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选(洗)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建设尾矿库,没有闭路水循环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或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