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拒绝、阻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