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水体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危险废物的,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其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