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