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