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采取生态养殖方式建设规模化、规范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对水体造成污染。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当达到收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