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因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的措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