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学校、医疗机构、摄(照)像部、医药、化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化验室、实验室、影印室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单独收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禁止排入排水管网或直接排入水体。选(洗)矿企业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尾矿库或尾矿池。禁止选(洗)矿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设备,生产产生的废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选(洗)矿废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