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废水;(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废水;(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废水;(四)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废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