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废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废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四)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废水。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