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