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城市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