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定河段和湖泊最小生态环境流量,提出具体生态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河流和湖泊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保证最小生态流量和下游饮用水水源用水量。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