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水体生态修复,通过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改善水体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