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一)重要渔业水体;(二)风景名胜区水体;(三)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四)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水体。依法划定的水生态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