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重要渔业水体;

(二)风景名胜区水体;

(三)重要的水源涵养区;

(四)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水体。

依法划定的水生态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