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和流域下游地区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