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基础档案,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管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