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铁路,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应急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