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建设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建设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三)在水库、湖泊、河流等水体进行水产品养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饮用水工程,有条件的城市供水管网应当向农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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