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煤或者重油为燃料设施的;(二)饮食服务业、单位食堂未按规定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废气净化装置,或者向人行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炉烟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