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使用含硫量超过标准的燃煤或者燃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销售、使用的燃煤、燃油和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