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装置的;(二)堆放、装卸和运输煤炭、煤灰、煤渣、煤矸石、水泥熟料、砂石、灰土、渣土等易扬尘物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