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任职期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私营企业与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确需变动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